第NS-9.291號法令

COVID-19)大流行相關的其他法律執行有關,規定了行政罰款並聲明頒布法令的緊迫性  (PDF​)

本緊急法令確立了執法計劃,並授權對違反衛生局長命令和其他與COVID-19大流行相關的法律的行為處以行政罰款,並闡明構成這種緊迫性的事實。

聖塔克拉拉縣參事會查明並聲明如下:

在2019年12月下旬,在中國湖北省發現了幾例新型冠狀病毒病例,被稱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以下簡稱「COVID-19」);

2020年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宣布COVID-19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020年1月31日,隨著COVID-19的傳播,美國衛生和公共服務部秘書長宣布了公共衛生緊急狀態;

2020年2月10日,聖塔克拉拉縣(以下簡稱「縣」)宣布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以應對COVID-19大流行並管理其在整個縣內的傳播;

2020年3月4日,Gavin Newsom州長(以下簡稱「州長」)發布了一項與COVID-19大流行有關的加州緊急狀態公告;

自2020年3月9日起,聖塔克拉拉縣衛生局長(以下簡稱「衛生局長」)發布了幾項命令,要求企業和個人採取某些措施來減緩COVID-19的傳播;

2020年7月2日,衛生局長發布了《制定適用於所有活動和行業以應對COVID-19大流行的強制性降低風險措施的命令》(以下簡稱「降低風險命令」),以確保企業和個人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減輕由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威脅;

2020年6月10日,衛生局長發布了一項命令,要求本縣內的某些醫療保健機構向以下人員提供COVID-19診斷檢測:

有症狀的人士、曾與確診COVID-19病例接觸的人士以及暴露風險較高的人士(以下簡稱「檢測命令」),要求大型醫療保健機構為有COVID-19症狀的任何人士、暴露於確診COVID-19病例的人士,或暴露於COVID-19的風險增加的人士提供檢測;

州長分別於2020年3月19日和5月4日發布了第N-33-20號和第N-60-20號行政命令,要求遵守所有州政府和地方公共衛生命令,並在第N-60-20號行政命令中明確承認地方衛生局長有權制定並執行比州政府發布的限制性更嚴格的公共衛生命令;

2020年6月29日,Newsom州長簽署了2020年預算法案,規定只有當某縣遵守州政府衛生局長的命令,才會批准對該縣劃撥某些資金;

2020年3月24日,參事會通過了一項法令,暫時禁止驅逐直接受COVID-19大流行影響而欠租的聖塔克拉拉縣住宅和商業地產租戶,並闡明實施暫停驅逐因為與COVID-19相關的困難的居民和某些商業租戶構成此類緊迫性的事實(以下簡稱「暫停驅逐令」)。參事會後來於2020年5月26日和2020年6月2日將該法令延期;

本縣的所有企業和個人都將繼續被要求遵守公共衛生命令的規定,包括上述規定;

不遵守公共衛生命令的任何規定將對公共衛生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和危險,並且構成公眾妨害;

聖塔克拉拉縣參事會已決定,制定民事執法計劃以執行公共衛生命令並遏制COVID-19的傳播是一種適當的做法;

根據宣布的有關COVID-19大流行的緊急狀態,縣政府迫切需要製定一項全面的民事執法計劃,以保護其居民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根據《加州憲法》第XI條,第7節以及《政府法規》第25845節和第53069.4節,縣政府可以採用和執行與一般法律不衝突的法令和規定,以保護並促進其居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及

根據《政府法規》8634,並鑒於本縣已宣布緊急狀態,本緊急法令和民事執法計劃應同時適用於合併建制和非合併建制區域,以確保穩健和一致地執行公共衛生命令。

聖塔克拉拉縣參事會作出如下命令:

COVID-19相關公共衛生命令的執行計劃

1節意圖、目的和發現。

  1. 不遵守第2節中定義的公共衛生命令的任何規定,將對公共衛生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和危險,並且構成一種公眾妨害。本法令的目的是促進公共衛生命令的有效和廣泛執行,以控制COVID-19的傳播並減輕其影響。
     
  2. 本法令賦予民事執法權,以確保除法律規定的其他機制外,還遵守公共衛生命令。本法令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力極大地威懾違反公共衛生命令的行為,從而可以保護本縣居民的生命和福祉。
     
  3. 本法令承認有必要利用法律賦予的所有權力全面執行公共衛生命令。作為民事執法機制,本法令授權的行政處罰是對現有民事和刑事執法的補充,而不是取而代之。
     
  4. 本法令以引用的方式採納公共衛生命令中的所有發現,並且根據並以引用的方式採納州長在2020年3月4日發布的緊急狀態公告以及本縣應急服務主任在2020年2月3日發布的宣告本地緊急狀態聲明、本縣衛生局長在2020年2月3日發布的關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地方衛生緊急狀態聲明、2020年2月10日聖塔克拉拉縣參事會批准並延長本地衛生緊急狀態聲明期限的決議,以及2020年2月10日聖塔克拉拉縣參事會批准並延長本地緊急狀態聲明期限的決議發布的。
     
  5. 本法令已表決通過,除其他外,透過執行公共衛生命令來降低本縣內COVID-19傳播的風險,並應保持充分的效力,直至被本參事會廢除為止。本命令的所有規定必須解釋為實現此目的。

第2節. 定義。

  1. 「參事會」是指聖塔克拉拉縣參事會。
  2. 「企業」是指任何營利性、非營利性或教育性實體,無論是公司實體、組織、合夥企業還是獨資企業,並且無論服務的性質,其執行的職能,或其公司或實體架構。為清楚起見,企業還包括與政府機構簽約履行服務或職能的營利性、非營利性或教育性實
  3. 「縣」是指聖塔克拉拉縣,並且在指領地時,它是指聖塔克拉拉縣境內的所有土地,不論其合併建制與否。
  4. 「天」是指日曆天。
  5. 「執法官員」是指任何宣誓的治安官、縣政府僱員或由衛生局長或衛生局長指定的人員所指定的其他人,以執行公共衛生命令。
  6. 「聽證官」是指根據縣政府法令法規第A38部設立的縣聽證官辦公室。
  7. 「違規通知書」是指根據本法令發出的違規通知書。
  8. 「公共衛生命令」是指下列文件,無論當前是否有效、在以後的某個日期生效或後來被表決通過:
     

     1) 與COVID-19大流行有關的所有縣衛生局長或州政府公共衛生局長命令,包括以引用方式被此類命令採納的所有文件。例如,這應包括如《降低風險命令》或任何後續的《縣衛生局長命令》所要求的任何企業的社交間距規程,以及縣或州正政府衛生局長發布的任何強制性指令或指引。

    2) 加州公共衛生部發布的所有行業指引文件均將要求描述為強制性或有約束力的,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為可執行的義務。

    3) 參事會通過的驅逐暫停令,以及該法令後續的任何延期或重新發布的驅逐暫停令。

  9. 「責任方」是指其行為或過失違反了公共衛生命令的個人或法律實體,或該個人或實體的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這一術語專門表示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

1) 導致、維持、准許或允許違反本法令的行為的任何人或實體,包括任何個人、企業實體、公司、未註冊協會、房地產、信託和任何其他法律實體,包括所有者、多數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普通合夥人、合資企業、成員、執行人、管理人,以及任何此類法人實體的受託人。

2) 維持違反本法令的行為的擁有、持有或控制本縣內任何物業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3) 違反本法令的行為的持有本縣內任何不動產合法所有權的任何信託的任何受託人。

4) 存在導致或維持違反本法令的行為責任的擁有、持有、經營、管理或控制本縣內任何企業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第3節. 通過公共衛生命令作為縣法律。

根據《政府法規》第8634條的規定,所有公共衛生命令均特此被視為命令和法規,在本縣合併建制及非合併建制的區域內都應構成法律,並被確定為因COVID-19大流行而宣布的當地緊急狀態情況下保護生命和財產所必需。根據《政府法規》第53069.4條的規定,任何違反公共衛生命令的行為均會對公共健康和安全構成直接威脅,並構成公眾妨害。本法令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使任何不違反公共衛生命令的行為都違反本法令。

第4節. 違規行為與執法。

  1. 違規通知書:每天都算作單獨的違規行為。執法官員可以透過發出違規通知書在本縣內的任何地點執行本法令,如下文第6節中更詳細介紹的那樣。違反本法令的各天及每一天或其中的每一部分構成單獨的違規行為。
  2. 執法官員的權力。如下文第6節中更詳細所述,執法官員應具有確定是否存在違規行為並採取適當的行動以遵守法律並消除任何違規行為而必要的權威和權力。執法官員還應有權發出違規通知書以及獲得守法和成本回收所必需的任何其他通知和命令,並且有權檢查法律規定的公共和私人物業、處以罰款和征收費用,並使用根據州政府法律、本法令和《縣政府法令法規》中其他適用規定可獲得的行政救濟。
  3. 妨礙執法。任何人故意抵抗、延遲或妨礙任何執法官員、衛生局長或聽證官履行或試圖履行其與本法令有關的職責均屬輕罪,可被處以不超過$1,000的罰款,或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縣級監獄監禁,或併處罰款和監禁。
  4. 虛假陳述。任何人在就根據本法令進行的調查、違規通知書或聆訊的主題而向執法官員或聽證官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中,故意作出該人知道是虛假的任何陳述,即屬輕罪,可被處以不超過$1,000的罰款,或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縣級監獄監禁,或併處罰款和監禁。
  5. 逮捕權力。根據《刑法》第5條和《法令法規》第Al 8-32條,只要有合理理由認為某人在場違反了本法令,公共衛生局長或其指定人員則可以在沒有拘捕令的情況下逮捕此人。在根據這一條規定逮捕任何人且被逮捕的人不要求被帶到治安法官面前的任何情況下,公共衛生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應在此人承諾遵守《刑法》的規定出庭的情況下準備一份出庭及釋放書面通知書。
     
  6. 縣法律顧問的權力。

 1) 縣法律顧問有權根據本法令執行公共衛生命令。

 2) 特此授權縣法律顧問代表縣政府提出民事訴訟以禁止任何違反本法令的行為並獲得其他適當的救濟以制止和減輕此類違規行為,並追回與縣政府相關的所有費用、律師費,以及任何罰款或懲罰。

第5節. 非排他性與程序選擇。

  1. 程序選擇。本法令規定了執法程序,作為對地方、州或聯邦法律授權的所有其他執法程序的補充,無論這些行政程序屬於行政、民事或刑事性質。根據本法令進行的任何程序選擇均不得損害本縣選擇同時或隨後透過針對同一違規行為採取不同或更多執法手段。選擇發出違規通知書或採取本法令授權的任何其他行動應由執法官員全權酌情決定,並且本條法令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要求執法官員針對可能違反公共衛生法的行為採取某些措施或排除執法官員從進行非正式的口頭或書面信函來獲得遵守。
  2. 權力效力。本法令的任何規定都不會改變或減少警長、縣法律顧問或地方檢察官處理此類違規行為的權力。本法令或根據本法令作出的任何決定,包括不採取本法令授權的任何執法行動的決定,均不應對縣政府或任何執法官員構成任何責任。

第6節. 違規通知書;懲罰和費用;公開披露。

  1. 發出。執法官員可以向任何責任方發出違反公共衛生命令中任何規定的違規通知書。如果執法官員透過調查確定(包括但不限於縣政府工作人員的可信意見)責任方確實犯有違規行為或以其他方式對違規行為負責,執法官員則可針對其未在場的違規行為發出違規通知書。
  2. 懲罰。根據本法令發出的違規通知書的懲罰(罰款)如下:

     1) 對於每項涉及非商業活動的民事懲罰應為不超過五百美元($500)的罰款。此類罰款的最低金額應為二十五美元($25)。非商業活動應指與企業或商業交易無關的違規行為。

     2) 對於每項涉及商業活動的民事懲罰應為不超過五千美元($5,000)的罰款。此類罰款的最低金額應為二百五十美元($250)。對涉及商業活動的每一天的罰款,應自動加倍,最高至上述最高限額。達到最高限額後,之後每天發生的違法行為應被處以最高限額的罰款。商業活動應指與企業或商業交易有關的任何活動。

    3) 單個責任方的多次違規行為均應處以最高第6(b)條規定的罰款,並且是累積的。
  3. 設定罰款金額的因素。在根據上述第6(b)節確定罰款金額時,執法官員應考慮:

    1) 違規行為造成的公共健康風險的嚴重性;
    2) 先前是否曾就違規行為向責任方提供諮詢;
    3) 對於因商業活動引起的違規行為,該違規行為是否會導致收入增加或避免成本;
    4) 責任方先前收到的違規通知書的次數;
    5) 責任方是否為實現和維持對公共衛生命令的遵守做出了真誠的努力;及
    6) 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況、程度和嚴重性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
  4. 寬限期。如果違規行為能夠得到糾正(例如,正在發生的違規行為,責任方顯然具有執行解決方案的能力),並且不會對公共健康、安全和福祉構成特別嚴重和直接的威脅,違規通知書可以包括一個寬限期,以糾正違規情況並避免違規通知書中規定的民事處罰。寬限期可以在自違規通知書之日起24-72小時內。在確定是否給予寬限期以及確定違規通知書中包括的任何寬限期的長度時,執法官員應考慮與上述罰款金額設定相同的因素。本規定的目的是在適用時提供寬限期作為預設值;但是,與寬限期有關的所有事項均由執法官員自行決定,不得上訴。
  5. 寬限期之後的合規報告責任方必須糾正每一個被票控的違規行為,並且必須在寬限期屆滿前糾正每一個被票控的違規行為時向執法官員報告。每個此類報告都必須包含責任方的聯絡訊息和忙閒時間,以確保執法官員可以在糾正之日起72個小時內核實合規狀況。如果責任方未在寬限期屆滿之前向執法官員報告,或者,如果責任方未向執法官員提供充足的訊息以核實合規狀況,則罰款將自動生效。執法官員可以全權決定違規行為是否得到糾正。
  6. 公開披露未糾正的違規行為。縣政府可以公開披露任何違反公共衛生命令的行為,包括責任方的名稱以及行為的性質、日期和位置。如果給予了寬限期,並且責任方在寬限期屆滿之前糾正了違規行為,除非州法律要求,否則縣政府不會披露違規行為。
  7. 行政罰款付款。除非違規通知書中另有規定,否則所有罰款和費用均應按照本法定規定的程序支付給縣政府。除非適當地提出了上訴,否則應在自違規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天內向縣政府支付罰款。如果適當地提出了上訴,並且在該行政聽證會上維持或減少了罰款,則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0天內將確認的罰款額支付給縣政府。罰款和費用付款不應成為未能糾正違規行為或阻止縣政府進一步採取執法行動的藉口。
  8. 行政費用。縣政府可能收取一項或多項行政費用,以追回與發出、執行、處理和收回違規通知書有關的費用。行政費用應由參事會決議確定。行政費用應在每份違規通知書上評估,並以與民事罰款相同的方式在同一時間收取;但是,每份違規通知書僅應收取一次行政費用。在確定新的行政費用之前,任何現有的適用費用均應適用。
  9. 滯納金;追回費用。任何人如未繳付根據本法令的規定判處的罰款或行政費用,則須繳付滯納金。滯納金為逾期罰款金額的10%。除了行政費用和滯納金,縣政府有權收回與收取本法令授權的任何行政罰款、費用或成本有關的所有成本、開支、費用和律師費。

第7節. 違規通知書的內容;送達。

  1. 內容。根據本法令發出的每份違規通知書均應包含:
     

    1) 違規日期;
    2) 被票控的責任方名稱;
    3) 發生違規的地點的地址或說明;
    4) 指明責任方違反公共衛生命令的哪些要求,並簡要說明違規行為;
    5) 寬限期(如果有),以纠正每個被票控的違規行為以避免罰款,並指示責任方在每個被票控的違規行為得到纠正後向執法官員報告,以便執法官員在糾正後可及時核實合規;
    6) 如果在寬限期內未解決所引用的違規行為,則將對每個所引用的違規行為處以罰款。如果沒有給予寬限期,應立即處以罰款;
    7) 可以收取罰款的地點和辦公時間(如果有)以及郵寄地址;
    8) 一份通知,告知在寬限期(如果有的話)之後,如果持續發生被票控的違規行為,每天將自動重新計算罰款金額(而且對於因商業活動引起的違規行為,根據上述第6條的規定,應加倍),直至本法令規定的最高限額;
    9) 本法令所授權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的金額;
    10) 可以對違規決定和/或罰款金額提出上訴的簡短聲明,如下所述:

    在違規通知書送達後的十個日曆日內可透過向聖塔克拉拉縣政府參事會書記處(County Government Center, 70 W. Hedding St., San Jose, CA 95110)以書面形式對本違反通知書中確定的違規行為和罰款金額提出上訴。該申請的標題應為「違規通知書上訴申請」(REQUEST FOR APPEAL OF NOTICE OF VIOLATION),並且必須詳細說明申訴的事實和/或法律依據,足以使縣政府了解申訴的性質以及由責任方提出的一般異議和論點。

     11) 罰款支付流程的簡要說明,包括支付罰款和其他費用支付的30天時間範圍、未按時支付的滯納金以及未支付的金額可能成為對違規發生的房地產的留置權和特別估價;
    12) 提出票控的執法官員的姓名和簽名以及適當的聯絡資料。

  2. 送達。可以透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來發送違規通知書:

    1) 所有者或其他責任方的個人送達。
    2) 以普通郵件或保證郵件(certified mail)寄送到責任方的企業地址,或使用來自上次不動產均衡估價名冊(equalized assessment roll)中的資料或執法官員可用的其他可靠訊息獲得的最後一個已知的個人地址。
     3) 對於涉及使用責任方擁有或租賃的物業的違法行為,請在物業入口的顯眼位置張貼通知。
    4) 對於在州務長官辦公室中登記的任何責任方,應以保證郵件(certified mail)的方式郵寄給該方的代理人,以便送達州務長官辦公室登記的地址,或者法律另行允許的地址。對於任何需要在州務長官辦公室中登記但未指定向州務長官辦公室送達流程代理人的當事方,則可以透過向州務長官辦公室寄送保證郵件(certified mail)送達通知書。
    5) 當該方已將電子郵件地址提供給縣政府時,則透過電子郵件傳送。如果責任方已按照其《社交間距規程》向縣政府提供了電子郵件地址,則可以透過向該電子郵件地址傳送電子郵件來實現送達。
    6) 以合理計算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通知。
  3. 送達生效時間。透過個人送達或以郵寄方式送達應在送達或投遞時視為生效。透過郵寄或電子郵件送達應從郵件投遞或電子郵件傳輸時視為生效。任何責任方未收到按照本節規定送達的任何違規通知書,均不會影響該違規通知書的有效性,也不會影響與該違規通知書或其中所確定的違規行爲有關的任何後續程序或行動。

第8節. 行政上訴。

  1. 為聽取根據本法令發布的違規通知書的上訴,參事會授權使用根據《縣法令法規》任命的聽證官。
  2. 收到書面上訴後,應立即將此事安排在聽證官面前進行聽證。
  3. 除非縣政府和負責方(上訴人)放棄聽證會而偏好書面陳述為基礎的裁決,包括以聲明證詞和其他有力證據的形式進行的論證和支援證據,否則聽證官應根據《法令法規》第A38部的規定,確定違規通知書中描述的情況是否違反本法令中的公共衛生命令,並審查和裁決上訴人適當上訴的其他事項。聽證會可以出於正當理由不時繼續進行。
  4. 上訴人應有機會在聽證會上出示和引出證詞(包括透過交叉盤問)和其他與適當上訴事項有關的證據,包括是否存在一項或多項違規行為和行政處罰金額。上訴人未在聽證會上露面且沒有出示證據,應被視為撤回了聽證請求,並構成沒有用盡行政補救措施。
  5. 上訴人可以選擇由律師代表;但是,正式的證據或程序規則不適用,包括與證據、證人和傳聞有關的規定。
  6. 舉證標準應以證據為準,如果因上訴通知而引起爭議,則縣政府應承擔舉證責任,確定存在違規行為。所有其他事項的舉證責任應由上訴人承擔。
  7. 聽證會後,聽證官應作出其書面裁決,確認、撤消或修改對一項或多項違規行為的認定。如果違規行為得到認定,則該裁決應包括聲明縣政府有權追回行政處罰以及本法令授權並包含在違規通知書中的任何其他費用、罰款或成本。如果有必要,聽證官還可以根據上述第6節中列出的因素,考慮上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縣政府提出的任何回應性證據,酌情減少行政處罰的金額。
  8. 該決定的副本應送達當事各方,並由聽證官簽署並送達縣法律顧問和上訴人後為最終裁決。為了向上訴人送達,聽證官應按照上訴人要求的方式進行送達,或者,如果沒有提供送達,則根據上文第7節中的送達方法,在需要時由縣政府協助。
  9. 除非在及時上訴至高等法院的情況下,否則應在作出裁決後的30天內向縣政府支付在聽證官的裁決中指定的所有罰款、費用、收費和成本。任何責任方如對聽證官作出的違反公共衛生命令和/或行政罰款的裁決不滿,則可根據《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第1094.5條規定的時間表和規定,透過向聖塔克拉拉縣高等法院提起適當上訴,以進行進一步審查。
  10. 上訴人可隨時出於正當理由與縣法律顧問就任何上訴達成和解。在達成任何和解之前,縣法律顧問應諮詢縣行政和縣衛生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所有此類和解的條款應根據要求公開披露。

第9節. 投訴保密。

第10節. 房地產留置權。

第11節. CEOA不適用

根據CEQA準則第15060(c)(2)節(活動不會導致環境發生直接或合理可預見的間接物理變化)和第15060(c)(3)節(活動不是CEQA準則第15378節中定義的專案,因為它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環境發生物理變化的潛力),本法令不受《加州環境品質法案》(CEQA)的約束。

第12節. 可分割性。

第13節. 生效日期。

本法令自參事會以五分之四的投票結果通過後作為緊急法令即時生效。這是基於參事會的下列發現,本法令是根據政府法規第25123(d)條通過;出於本法令陳述中所述的理由,有必要保護公眾的安寧、健康或安全;而且有必要防止聖塔克拉拉縣遭受暫停驅逐令旨在防止發生的租戶被驅逐而產生潛在且不可逆的流離失所。

第14節. 失效日期。

本法令應保持完整的效力,直到被參事會廢除或COVID-19公共衛生緊急狀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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