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塔克拉拉縣衛生局長的更新和修訂命令要求高風險環境中的人員更新新冠肺炎疫苗接種狀態

命令日期:202237

根據《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第101040、101085、120175條以及《聖塔克拉拉縣法令法規》 第A18-33條的規定,聖塔克拉拉縣衛生局長(以下簡稱「衛生局長」)命令:

  1. 背景及目的。
    1. 本命令更新並修訂了 2021 年 12 月 28 日的衛生局長命令(“12 月 28 日命令”),該命令是根據導致新冠肺炎的SARS-CoV-2 病毒所構成的持續威脅而制定的。 12 月 28 日的命令是由於新冠肺炎病例迅速增加,證據顯示新冠病毒的 Omicron 變異病毒株比先前的變異病毒更容易傳播,以及僅感染過初始病毒的個人 疫苗系列比那些除了初始系列外還接受加強免疫的人更容易受到 Omicron 變體的感染,以及只接種初始系列疫苗的個人和那些在初始疫苗外接種了加強針的人相較之下更容易受到Omicron 變異病毒的感染。
    2. 本命令更新和修訂了12月28日的命令,由於促進該命令的新冠肺炎病例激增已經顯著減弱 ,而且病例率正回復到不太可能對 (1) 聖塔克拉拉縣內(以下簡稱“縣”)的醫院構成量能及穩定性以及 (2) 那些有著最大風險因新冠肺炎而轉成重症和死亡者造成重大威脅。
    3. 證據顯示,接種加強劑的個人免疫力能提高到對所有流行的 SARS-CoV-2 變異病毒體產生更多的保護的水準。 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 (CDC) 和加州公共衛生部 (CDPH) 建議所有符合條件的人都接種加強針,因為在完成初始疫苗系列幾個月後免疫力會減弱。
    4. 接種疫苗仍然是預防新冠肺炎及其相關危害的關鍵組成部分。沒有接種初始疫苗系列和符合條件接種而加強針的個人更有可能被感染並將其傳播給他人,並更有可能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療和死亡。社區成員必須在其疫苗接種狀態保持更新,以保持本縣社區範圍內的高疫苗接種率的保護作用。有鑑於預期會出現新的新冠肺炎變異病毒,如果病例再次激增,衛生系統將面臨不堪重負的風險,以及其他和新冠相關的持續風險,確保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的個人接種疫苗並在符合條件時打加強針至關重要。在這些環境中工作的個人 (1) 可能將極度脆弱的個人暴露在增加重症或死亡的風險,(2) 必須被保護不被新冠肺炎感染,以確保在這些關鍵環境中配備足夠的人員,以及 (3)如果監獄、庇護所和專業照護設施遭受感染,可能會導致大規模爆發。在考慮阻止未來新冠肺炎傳播激增的選項以及對我們的醫療保健服務系統的相關需求時,確保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的個人接種疫苗並在符合條件時去打加強針至關重要。
    5. 本命令要求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的所有個人必須「完成疫苗接種」,並在符合條件時接種加強針。州衛生部長命令要求其中許多人保持其疫苗狀態更新。[1] 然而,這些州衛生命令並不包括在高風險環境及承擔高風險職責中工作的所有個人(例如,輔助醫護人員和監獄工作人員)。本命令加強了州衛生官員命令所提供的保護,以保護最容易受影響的勞工和社區成員免受因新冠肺炎造成感染、轉成重症和死亡。
  2. 定義。對於本命令而言,以下定義適用
    1. 一個人在完成美國聯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核准(包括以緊急使用授權的方式)的新冠肺炎疫苗初始系列(通常為一劑或兩劑)接種兩週後則被視為「已完成疫苗接種」。例如,從本命令發布之日起,個人將在接種第二劑輝瑞(Pfizer)或莫德納(Moderna) 新冠肺炎疫苗或在接種單劑強生新冠肺炎疫苗至少兩週後被視為「已完成疫苗接種」。
    2. 「最新」是指個人不僅「已完成疫苗接種」,而且在符合條件開始後 15 天內接種了美國聯邦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核准的任何新冠肺炎疫苗加強劑針。如果個人在“完成疫苗接種”後,但在符合接種加強針條件之前出現了有記錄的新冠肺炎感染,則他們可以從開始感染新冠肺炎之日起最多等待 90 天,才去接種加強針。
    3. 「企業」包括任何營利性、非營利性或教育性實體,無論是公司實體、組織、合夥企業還是獨資企業,並且無論服務的性質,其執行的職能,或其公司或實體架構。為清楚起見,「企業」還包括與政府機構簽約履行服務或職能的營利性、非營利性或教育性實體。
    4. 「工作人員」是指執行現場職能的以下任何個人:員工;承包商和分包商(例如,現場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的人員);獨立承包商;供應商;義工和實習生;以及通常應企業或政府實體的要求在現場的任何其他個人。
    5. 「高風險環境」是指在共用空間中工作或接近因年齡或基礎健康狀況而患重病、住院或死於新冠肺炎的風險較高的人士的環境,以及很可能發生疫情爆發的聚集環境。對於本命令而言,高風險環境是指以下設施中共用空間或近距離接觸患者、客戶或弱勢群體的部分:
      1. 專業照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成人日間照護機構和記憶照護機構;
      2. 提供患者照護的醫療保健機構(例如醫院、診所、醫療辦公室、洗腎中心等),以及醫療急救人員;
      3. 監獄和其他懲教設施;和
      4. 集體居住的庇護所。
    對於本命令而言,不常駐或不定期分配到高風險環境但在履行其職責期間的人員進入或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即使間歇性或偶爾或短期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都被視為在高風險環境中現場工作。
  3. 高風險環境中工作人員的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要求。
    1. 要求高風險環境中的所有工作人員在符合條件時接種加強針。所有企業和政府實體必須確保在高風險環境中「已完成疫苗接種」的所有工作人員更新其新冠肺炎疫苗接種狀態。2022 年 2 月 1 日之後,未遵守本款規定的工作人員不得繼續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除非他們取得單獨審查並批准的醫療或宗教豁免,並且還符合以下(c)條款的最低要求。
    2. 要求高風險環境中的所有工作人員都接種疫苗。所有企業和政府實體必須確保在本命令生效之日起,在高風險環境中未「完成疫苗接種」和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並接種了第一劑新冠肺炎疫苗的任何工作人員也盡快,並在2022年1月24日前更新其新冠肺炎疫苗接種狀態。自2022年3月21日起,所有受本款約束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完成疫苗接種」。分別在 2022 年 2 月 1 日和 2022 年 3 月 21 日之後,不符合本條款規定的工作人員不得繼續在高風險環境中工作,除非他們取得單獨審查並批准的醫療或宗教豁免,並且還符合以下(c)條款的最低要求。為清楚起見,一旦人員根據本條款“完成疫苗接種”,他們就必須遵守 (a) 條款中的要求,以保持其疫苗接種的最新狀態(即,一旦符合條件就獲得加強疫苗)。
    3. 針對獲得豁免批准工作人員的要求。本命令中的所有內容均不意圖限制任何企業或政府實體根據適用法律來確認是否批准員工的醫療或宗教豁免疫苗接種申請,並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情況下,提供適當合理的應變措施。對於獲得足夠法律和批准豁免的有限人員,鼓勵雇主確保遵提供適當合理的應變措施。

      但是,企業和政府實體必須要求任何尚未更新其新疫苗接種並受 (a) 或 (b) 條款約束的人員至少遵守以下公共衛生和安全措施:(1) 進行每周至少一次的新冠肺炎檢測——對於在一般急症護理醫院、專業護理機構、中級護理機構和監獄工作的人員至少每週兩次——使用 PCR 或抗原檢測;並且 (2) 在設施內(或醫療急救人員在提供患者護理時)時刻佩戴外科口罩或更高級別的呼吸防護設備,例如 KN95、KF94 或 N95。

      由於任何尚未更新疫苗接種狀態的豁免人員面臨新冠肺炎的風險,企業或政府實體若經要求,必須為此類人員提供鬆緊合宜不透氣的 N95 口罩,並強烈鼓勵此類人員在與患者、住民、客戶或被監禁的人一起工作時,時刻佩戴該口罩。

      根據本條款的要求進行定期檢測和戴口罩對公眾健康的保護不如更新疫苗接種有助於防止新冠肺炎的傳播; 因此,這些措施是在高風險環境中豁免人員的最低安全要求。 鼓勵企業和政府實體要求對此類人員採取額外的安全措施。 例如,企業或政府實體在確認豁免人員的適當安全措施時可能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工作人員是否會因為需要與其他人員接觸(包括在緊急情況下)或與疫苗接種狀態未知的人接觸,或與尚未符合條件接種疫苗的人接觸,或屬於易受影響群體的成員(例如,年長者、被監禁者和急性照護患者)接觸,而將其他人置於傳播新冠肺炎的風險中;
      2. 工作人員可用的檢測類型和頻率,以及企業或政府實體是否有能力在不依賴公共衛生資源的情況下為工作人員提供檢測,並追踪必要的檢測;
      3. 當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有其他人在身旁時,企業或政府實體是否能夠確保其遵守口罩要求; 以及
      4. 提議的應變措施否會因為成本高昂、侵犯其他人員的工作權利或福利、損害工作場所安全、降低工作場所效率或要求其他人員完成有潛在危險超出或繁重工作的份額而造成過度負擔。
      本命令中的任何規定均不限制在適用的法律下企業或政府實體確認其是否無法為獲得批准豁免的未接種疫苗人員提供合理的應變措施並將此類豁免人員排除在高風險環境之外的能力。
    4. 記錄保存要求。受本條款約束的企業或政府實體必須為其員工、義工或獨立承包商保留包含以下資料的記錄:(1) 全名和出生日期; (二)疫苗製造商; 及(3) 疫苗接種日期(所有適用劑次)。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意圖阻止雇主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要求提供額外資料或文件以核實疫苗接種狀態。
    5. 與公共衛生機構的配合。擁有受本條款約束工作人員的企業或政府實體必須配合公共衛生局針對企業或政府實體執行本命令要求的記錄、文件或其他資料的要求。此種配合包括但不限於確認組織內的所有工作或職位及描述:(1) 給定的工作或職位是否符合本條款的疫苗接種要求,(2) 企業或政府實體如何確認工作或職位是否符合本款的疫苗接種要求,以及 (3) 企業或政府實體確保完全遵守本條款規定的疫苗接種要求。必須在收到要求後將完整回覆立即提供給公共衛生局,最遲不超過在收到要求後的三個工作日內。
  4. 衛生局長的建議。衛生局長敦促所有企業,政府實體和個人遵循以下建議:
    1. 強烈呼籲所有符合條件的人員盡快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和加強針。
    2. 企業和政府實體應對所有需要更新疫苗狀態的人員盡快實施強制性疫苗接種要求,受法律要求的有限豁免除外。
    3. 企業和政府實體應要求未更新其疫苗接種狀態的所有人員按照目前地方、州和聯邦的建議頻繁地做新冠肺炎檢測。任何人若有任何新冠肺炎的症狀,無論是已否接種疫苗,都應立即做檢測。
    4. 為公眾服務的企業,尤其是需要顧客將口罩拿掉才能進行的活動(例如餐館和酒吧),應要求其顧客更新疫苗接種狀態並在入場前出示證明。
  5. 適用性。本縣的所有個人、企業和其他實體被命令遵守本命令的適用規定。為了清楚起見,當前不居住在本縣的個人在本縣境內時也必須遵守本命令的所有適用要求。政府部門必須遵守本命令適用於企業的要求,除非衛生官員另有明確指示。
  6. 遵守更嚴格命令的義務。如果本命令與州衛生部長、州長或州政府機構(例如加州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Cal/OSHA))發布的任何與新冠肺炎大流行相關的命令之間存在衝突,則以限制最嚴格的規定為準。為清楚起見,所有個人和實體都必須遵守州政府命令、加州公共衛生部發布的任何強制性指引、州長或州政府機構的任何強制性命令或州政府法律的任何其他強制性規定,至嚴格於本命令的任何規定為限。根據《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第131080節和《加州傳染病控制衛生局長實踐指引》,除州衛生部長發布明確針對本命令並基於發現本命令存有對公共衛生構成威脅的規定的命令的情形外,本命令中任何其他限制措施將繼續在本縣實施和控制。此外,在任何聯邦指引與本命令不一致的範圍內,以本命令為準。
  7. 遵守衛生局長指令和州政府強制性指引的義務。 除了遵守本命令的所有規定外,所有個人和實體,包括所有企業和政府實體,還必須遵守縣衛生局長發布的任何適用指令以及加州公共衛生部發布的任何適用的強制性指引。如果縣衛生局長指令中的規定與州政府衛生部長的指引有衝突,則限制性更強的規定適用。
  8. 執法。根據《政府法規》第26602和41601條、《健康與安全法規》第101029條以及《聖塔克拉拉縣法令法規》A1-34 et seq.,衛生局長要求本縣警長、所有警察局長以及所有執法人員確保遵守並執行本命令。違反本命令的任何條款對公眾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威脅,構成公眾妨害,可處以罰款、監禁或兩者兼施。本命令還需受第NS-9.291號緊急法令規定的民事執法機構的管轄。
  9. 生效日期。本命令於2022年03月08日凌晨12:01生效。本命令應繼續有效至衛生局長以書面形式撤銷、取代或修改為止。12 月 28 日的命令自本命令生效之日取代。
  10. 副本。本命令的副本應及時:(1) 在位於加州聖荷西70 W. Hedding Street的縣政府中心提供;(2) 在縣公共衛生局新冠肺炎網站 (sccgov.org)上發布;並且 (3) 提供給索取本命令副本的任何公眾。
  11. 可分割性。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應用被認為是無效的,則本命令的其餘部分,包括將該部分或條款應用於其他人或情況,均不受影響,並應繼續完整執行力與效力。為此,本命令的條款是可分割的。

 

[1] 請參見2021 年 9 月 28 日州衛生部長關於成人照護設施和直接照護工作者疫苗要求的命令(2022 年 2 月 22 日更新),網址為https://www.cdph.ca.gov/Programs/CID/DCDC/Pages/COVID-19/Order-of-the-State-Public-Health-Officer-Adult-Care-Facilities-and-Direct-Care- Worker-Vaccine-Requirement.aspx2021 年 8 月 19 日州衛生部長關於州和地方懲教設施和拘留中心衛生保健工作者疫苗接種要求的命令(2022 年 2 月 22 日更新),網址為https://www.cdph.ca.gov/Programs/CID/DCDC/Pages/COVID-19/Order-of-the-State-Public-Health-Officer-Correctional-Facilities-and-Detention-Centers-Health-Care-Worker-Vaccination-Order.aspx; 2021 年 8 月 5 日州衛生部長關於醫療保健工作者疫苗要求的命令(2022 年 2 月 22 日更新), 網址為https://www.cdph.ca.gov/Programs/CID/DCDC/Pages/COVID-19/Order-of-the-State-Public-Health-Officer-Health-Care-Worker-Vaccine-Requiremen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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