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塔克拉拉縣衛生局長命令 要求本縣內某些醫療保健機構對有症狀的人士、與確診新冠肺炎(COVID-19)病例接觸過的人士、縣公共衛生局轉介進行檢測的人士及必要工作者提供新冠肺炎(COVID-19)診斷性檢測

有關您接受新冠肺炎檢測的權利通知來自您的醫療保健提供方 PDF

命令日期:2022年1月31日

 

請仔細閱讀本命令。違反或不遵守本命令的行為屬於輕罪,可被處以罰款、監禁或兩者兼施。(《加州健康與安全法》§120295,et seq.;加州《刑法》§§69, 148(a)(1);《聖塔克拉拉縣法令法規》§A1-28。)根據第NS-9.291號《聖塔克拉拉縣緊急法令》,可針對違反本命令的行為採取法律行動,該法令為違反衛生局長命令和與新冠大流行相關的其他法律的行為制定了民事執法程序並授權行政罰款。

 

根據《加州健康與安全法》第101040、101085和120175節以及《聖塔克拉拉縣法令法規》 第A1-28節至第A1-32節的規定,聖塔克拉拉縣衛生局長(以下簡稱「衛生局長」)命令:

  1. 自第 16 節中規定的本命令生效日期和時間起,本命令取代 2020 年 9 月 16 日衛生局長指示聖塔克拉拉縣(以下簡稱「縣」)的醫療保健機構向其特定類別的患者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 本命令修改了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其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的患者類別。 自本命令生效日期和時間起,所有醫療保健機構都必須遵守本命令的規定。
  2. 本命令的目的是確保人們可以獲得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以有效預防和控制新冠肺炎在社區中傳播,並且確保患者能從醫療保健機構持續獲得準備就緒的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擴大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的規模至關重要,因為它有助於確認感染導致新冠肺炎(SARS-CoV-2)的病毒的個人,確保這些個人得到適當的照護,保護脆弱群體,遏止新冠肺炎的傳播,並最終防止嚴重的疾病和死亡。但是,為了使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能夠有效地預防和控制新冠肺炎,並且快速的確認哪些人能從檢測中獲得治療,個人必須了解何時有資格做檢測,並且必須能夠快速且無障礙地做此類檢測及獲得其檢測的結果。
  3. 本縣的所有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給以下列出向醫療照護機構尋求照護的患者類別,包括不論是親自或遠程要求檢測,像是透過電話或電子訊息:
    1. 第11節中定義的所有有症狀的人士,不論年齡、住院狀況、合併症或其他新冠肺炎的風險因素如何;
    2. 第11節中定義的所有存在或不存在新冠肺炎症狀的人士,他們報告自己在過去 10 天內曾經暴露於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及
    3. 根據加州公共衛生部或聖塔克拉拉縣公共衛生局(「縣公共衛生局」)的當前指引建議或要求進行檢測的所有人員,但不要求醫療機構為K-12 學生提供常規監測檢測。 本小節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讀為排除醫療機構為符合 (a)、(b) 或 (c) 類要求的 K-12 學生提供檢測的要求,只要這些學生有出於常規監測檢測以外的原因(例如,學生有症狀或報告曾接觸過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的人)。
  4. 醫療保健機構可以詢問患者是否屬於第3節所述的類別,但不得要求提供更多證據證明有資格做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 醫療保健機構也不得根據患者之前新冠肺炎診斷日期限制第3節中 (a) 或 (b) 類中的任何患者獲取新冠肺炎診斷性測試,因為新的暴露或是由公共衛生部門進行的調查可能需要經常進行測試。對僅屬於第 3 節 (c) 類的患者,如果患者被加州公共衛生部或縣公共衛生局要求進行檢測,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 如果加州公共衛生部和縣公共衛生局提供的指引有任何差異,醫療保健機構應遵循縣公共衛生局發布的指引。
  5. 為患者提供護理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在患者要求檢測新冠肺炎的 24 小時內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無論是親自到場或是遠程。在遠程尋求護理的患者可能會被轉介到由聖塔克拉拉縣內的醫療保健機構營運的指定診所或檢測中心,或由縣外的醫療保健機構營運的診所或檢測中心 (但距離患者家 10 英里以內) 來進行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只要是在 24 小時內為患者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
  6.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為在第 3 節中的患者提供任何 PCR 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或任何其他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的結果,如果無法在從取得患者檢體之後不超過72小時的合理時間內得到立即的結果。如果醫療保健機構無法在 72 小時內提供這些結果,則除了 PCR 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外,他們還必須提供患者抗原檢測。如果醫療保健機構無法在本節規定的要求時間內提供患者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結果,則醫療保健機構必須透過 www.scccovidconcerns.org通報縣府其延遲的原因以及在得知延遲的24小時內所採取的解決措施。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在向縣通報延誤後的 14 天內解決延誤問題。
  7. 在適用的情況下,醫療保健機構應從患者的團體醫療保險計劃或醫療保險提供方收款,以支付根據本命令醫囑或完成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所產生的任何費用、成本或收費。醫療保健機構必須遵守所有州和/或聯邦有關檢測報銷的法律和法規,包括禁止向患者收取與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有關的費用、成本或收費的任何法律和法規。
  8. 本命令不禁止醫療保健機構自行決定是否也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給其他類別的人士。強烈建議醫療保健機構盡可能擴大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範圍。但是,醫療保健機構不得選擇優先提供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給未列在第3節中的人員,而非列在第3節的患者。
  9. 本縣的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繼續遵守有關檢測結果的所有適用報告要求。
  10.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更新提供給患者任何有關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的訊息,包括但不限於患者資格,以符合本命令的要求。任何面向公眾或患者的網站上,包括任何網絡的常見問題,都必須更新以符合本命令。醫療保健機構還必須向所有與患者有聯繫的醫療保健提供方和其他工作人員提供有關本命令的要求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如何確保根據本命令進行檢測的通知。 如果醫療保健機構擁有特定區域面向公眾或患者的網站(例如北加州、灣區、半島或南灣),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特別指出,在縣內的患者根據命令符合條件獲得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如果他們是在第3節所描述的患者。此外,在 2022 年 2 月 10 日前,所有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患者公佈信息,以確保患者了解如何通過其醫療保健提供方獲得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該訊息公開必須以www.sccgov.org/covidtestingnotice上提供的「患者檢測通知」的形式進行。醫療保健機構必須透過其常用通訊管道和方法來公開此類訊息,包括但不限於:
    1. 在患者候診區、檢查室或治療室顯眼地張貼《患者檢測通知》。
    2. 在醫療保健機構面向公眾或患者的網站,包括患者安排預約的任何網頁或任何網絡或通訊應用程序。
    3. 在醫療保健機構分發給患者的所有與新冠肺炎相關的推廣、資訊或其他類似資料中包括《患者檢測通知》(或其中的所有重要訊息)。
    4. 向透過醫療保健機構接受主要醫療保健的所有患者發送電子訊息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正文中包含患者檢測通知。 醫療保健機構應在向患者分送範本消息時將其副本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

    醫療保健機構還必須確保通過免下車和步行式檢測站和線上系統等方式容易而簡單地進行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讓患者查看和預訂可約時段以接受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但是,醫療保健機構不能要求患者和提供方預約,以便預先篩選出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的資格。醫療保健機構在收到縣公共衛生局的通知後,必須停止並終止任何會阻礙簡單且直接獲得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的作法。

  11. 定義。

    對於本命令而言,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1. 「患者」是指(1)從醫療保健機構獲得主要醫療保健的任何人;(2)由保險方或類似付款人指定給醫療保健機構(或包括該機構的組織)的任何人;(3)正在此醫療保健機構接受住院治療的任何人; 或(4)目前正接受提供公眾免預約的緊急照護設施,急診部門或其他類似設施照護的人。
    2. 「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是指使用分子檢測(例如 PCR)或新冠肺炎抗原診斷性檢測來檢測來偵測引起新冠肺炎的 SARS-CoV-2。 就本命令而言,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被定義為被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授權的所有分子或抗原檢測。
    3. 「醫療保健機構」是指(1)由擁有或經營急診醫院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的位於本縣內的任何診所、緊急照護設施、急診部門或類似其他設施,無論該急診醫院位於何處;(2)本縣內任何急診醫院。
    4. 「新冠肺炎症狀」是指與新冠肺炎相符的症狀,包括但不限於咳嗽、呼吸急促、呼吸困難、發燒(測體溫或主觀感覺)、發冷、僵硬、肌肉疼痛、頭痛、咽喉痛或喪失嗅覺或味覺,或由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中包含的任何新冠肺炎其他症狀,網址為:https://www.cdc.gov/coronavirus/2019-ncov/symptoms-testing/symptoms.html。
    5. 「有症狀的人士」是指具有新冠肺炎症狀的任何人,不論年齡。
  12. 本命令的發布是根據縣内對及時檢測需求的增加以發現新冠肺炎。由於地方、區域、全國和全球範圍內持續發生的新冠肺炎大流行,全縣各地都出現公共衛生緊急情況。因具攻擊性的Delta 和 Omicron 變異病毒引起的病例激增,對及時檢測的需求變得更加強烈。 足夠且及時的新冠肺炎診斷性檢測對於偵測到有症狀和無症狀感染傳播,阻斷病毒的傳播,確保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得到適當的照護,確認並隔離病例,從而盡可能減緩病毒的傳播速度,以保護最脆弱的群體,防止感染以及嚴重的疾病和死亡,並預防醫療保健系統不堪重負。
  13. 發布本命令的原因,也由於縣內有超過27萬通報的確診病例,將近2千人死亡,以及持續不斷廣泛的社區性傳播。  
  14. 本命令的發布還是根據並且以引述的方式併入州長Gavin Newsom在2020年3月4日發布的緊急狀態公告、州長Gavin Newsom在2020年3月12日發布的行政命令(第N-25-20號行政命令)、本縣衛生局長在2020年2月3日發布的關於2019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的地方衛生緊急狀態聲明、本縣應急服務主任在2020年2月3日發布的宣告本地緊急狀態聲明、2020年2月10日聖塔克拉拉縣縣政委員會批准並延長本地衛生緊急狀態聲明的決議,以及2020年2月10日聖塔克拉拉縣縣政委員批准並延長本地緊急狀態及縣公共衛生局和加州公共衛生部門發布的指引,上述已經或可能已經執行或是修訂。
  15. 對於本命令而言,以及根據第NS-9.291號緊急法令確立的民事執法權力,醫療保健機構每次未遵守本命令的任何個別規定的行為均構成對本命令的單獨和單項違法行為。
  16. 本命令將於2022年2月7日凌晨12:01生效,並將一直有效至衛生局長以書面形式延期、廢除、取代或修訂本命令為止。
  17. 本命令的副本應及時:(1) 在位於加州聖荷西70 W. Hedding Street的縣政府中心提供;(2) 在縣公共衛生局網站 (www.sccphd.org)上發布;並且 (3) 提供給索取本命令副本的任何公眾。
  18. 如果本命令的任何條款或其對任何人或情況的應用被具有法定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判定為無效,則本命令的其餘部分,包括將該部分或條款應用於其他人或情況,均不受影響,並應繼續完整執行力與效力。為此,本命令的條款是可分割的。

 

©2024 County of Santa Clara. All rights reserved.